乐鱼在线:熊遭毒杀暴露法治困局:刑罚起不到相应作用|长白山|熊|野生动物
这头疑似母熊,头颅被包裹在上方的熊皮内。(胡冬林提供) 被毒杀的一头幼熊,四周没有尸液,说明被剥皮后剔肉。
(胡冬林提供) 这头被毒杀的大熊肩高1.3米,体长2.4米,体重约300公斤,疑似棕熊。(胡冬林提供)盗猎者锯断熊的小腿骨,连带熊掌一起拿走。(胡冬林提供) 中国环境报记者 张俊长白山5头熊被毒杀.weiboListBox{padding:0 10px 0 15px;border:1px solid #ccc;margin-top:10px;background-color:#fff;}.weiboListBox p{font-size:12px;line-height:20px;}.weiboListBox label{width:auto;height:auto;margin:0;background:none;float:none;}.weibo-list{background-color:transparent;}.weibo-list .weibo-list-item{margin-top:-1px;border-bottom:none;border-top:1px dashed #ccc;padding:15px 0 10px;overflow:hidden;}.weibo-commentbox .weibo-commentbox-form textarea{width:320px;}.weibo-list a:link,.weibo-list a:visited{color:#0082CB;}.weibo-list a:hover{color:#c00;}.weibo-list .weibo-list-meta a:link,.weibo-list .weibo-list-meta a:visited{color:#666;}..weibo-list .weibo-list-meta a:hover{color:#c00;}6月24日13时37分,吉林省森林作家胡冬林实名发表微博:“长白山发生毒杀野生动物大事件——五头熊横尸山林,被剖腹取胆,砍去熊掌,剥皮剔肉。
一头母熊和三头幼熊全家惨遭灭门!一头罕见棕熊中毒倒毙!盗猎分子穷凶极恶,手段残忍,令人发指!”此事件引发媒体关注和网友的强烈谴责。截至记者发稿,此微博已有11872人转发、1751人评论。6月初,胡冬林在山路上遇到打松籽的人,闲聊中,对方提到5月下旬在山里看到4头被毒死的熊,已被盗猎者取胆砍掌。经过连日搜寻,6月12日,在长白山北坡旅游景区的密林深处,胡冬林终于找到了杀熊现场。
在寻找现场过程中,胡冬林又听说去年有两头熊被毒死,骸骨仍在山上。另外,今年5月底,又有一头300斤重的大黑熊被钢丝套勒死。“2010年死了7头熊,2011年死了5头熊,2012年开头就死了5头,这还只是北坡,南坡西坡还不算。
”据胡冬林多年的走访和实地勘查,长白山北坡仅存黑熊30头左右。胡冬林说:“毫不夸张地说,这里是中国寒温带森林野生熊最后一块栖息地。
这么大规模屠杀下去,野生黑熊的命运危在旦夕。”胡冬林发帖后,当晚18:35,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回复:“棕熊及黑熊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同属二级保护动物,盗猎捕杀须负刑责。由于事发地长白山北坡属长白山公安局管辖,我们已将情况反映给属地公安机关,由他们负责侦破此案。感谢各位对此事的关注。
最后想呼吁大家,请不要购买或使用任何熊制品,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成立调查组对胡冬林博文中反映的情况展开调查。如果说活熊取胆触及了人类的道德底线,此次残杀野生棕熊、黑熊并取胆、砍熊掌、割肉、剥毛皮的行为,触犯的是法律的红线。为何会发生5头熊横尸山岭的惨剧?盗猎者应该受到何等法律制裁?法律为什么不能遏制残酷杀戮?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还存在哪些问题?盗猎者该受何种制裁?至少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此次长白山熊被毒杀事件中盗猎者,应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呢?环境法学博士、北京林业大学教师杨朝霞分析认为:根据198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熊和棕熊在我国属于Ⅱ级保护动物。
猎杀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在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相应的刑事责任上有较大区别。根据《刑法》第341条及2001年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情节严重”主要指:猎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只或者较为珍稀的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的;猎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3~6只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指的是:猎捕极为珍稀的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或者较为珍稀的一级野生动物2~3只的;猎捕其他一级保护野生动物4~6只的;猎捕较为珍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4~6只的,或者其他二级野生保护野生动物6只以上的。
本案中,长白山5头熊遭毒杀,至少可处被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是否有盗猎者因盗猎行为被判处死刑呢?我国1987年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规定,对猎杀大熊猫并出卖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117条、第118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从重处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89年,一陕西农民因捕杀大熊猫被陕西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刑罚是轻还是重?刑罚起不到相应作用“原来能判死刑,现在对盗猎、走私野生动物罪大多只能判10年以内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动物保护法》、《反虐待动物法》专家意见稿首席起草专家常纪文说,修法是从死刑、重刑太多,现代文明国家不应将刑罚打击视为唯一手段来考虑的。1988年,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被纳入死刑。
其中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2011年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修法初衷是善良的,刑罚轻型化的立法趋势,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起到的又是怎样的作用呢?“很有限。”常纪文说,相关配套的世界观教育、社会矫正机制、社会福利保障没能跟上,造成盗猎野生动物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藏羚羊、东北虎、黑熊、江豚等很多保护动物被大量猎杀,说明刑罚在野生动物保护中起到的作用不足。
刑罚起不到相应作用,仅仅是因为刑期太短吗?据了解,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因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被判死刑的,大概仅有10例左右。在世界其他国家,没有因为濒危物种而设置的死刑,连无期徒刑也非常少,一般对当事人处以10年左右的徒刑,外加数额较高的罚款。杨朝霞认为,从国内外刑法历史发展来看,刑罚具有轻型化的趋势,很多死刑逐渐被废除。
另外,由于人的生命在价值上高于动物,从国内外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很少有规定死刑的。轻刑化是总的趋势,但具体就环境类、动物保护类案件而言,应该适当加重,将生态价值纳入犯罪客体,降低入罪门槛。
执法不力怎么办?把公权力置于法律、社会监督下按照现行《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此次盗猎者最高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和数额不菲的罚金,为什么他们还敢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常纪文说:“别说10年,就是坐两年牢他们都受不了,高额罚金也足以令他们倾家荡产,应该说刑罚还是有一定威慑力的。但主要是很多时候做了也不会被发现,发现了也不容易被抓到。”以此次长白山事件为例,若非胡冬林偶然得知线索,又凭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进行探究和举报,恐怕直到熊们尸骨无存,也没有人追凶了。
“发生这么大的事件,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干什么去了?”常纪文表示“强烈愤慨和强烈质疑”。他说,这起事件源于执法不力以及法律监督、社会监督严重不足。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几乎找不到行政部门或人员因保护野生动物不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大概也是长白山有关部门“后知后觉”的原因所在。“我们需要建立追责机制和公民诉讼机制,允许公民和民间组织对消级履职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有把公权力置于法律监督、社会监督之下,只有允许公民权利介入国家法律实施过程中,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才能取得实质成效。”常纪文说。
常纪文认为,我们不能只在事件发生以后再来严格查处,而应注重事前预防,采取有效的巡查等措施。他建议聘请周围村民参与巡查和监督,主管部门也应要求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参与监督。
谈起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的参与和监督,就不能不提起我国首支武装反偷猎队伍“野牦牛队”。这支由青海省玉树州治多县委员会于1992年自筹资金组织的队伍,用不到4年的时间,查获盗猎分子近400人,缴获藏羚羊皮近5000张。
2006年以后,可可西里已经没有武装盗猎藏羚羊的现象。如今,藏羚羊种群逐渐恢复,青海达到6万只。当地森林公安分局局长说,已经3年没有什么案子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长白山在近3年时间里,仅从胡冬林掌握的情况来看,光一个北坡就已经盗猎了17头熊,而当地有关部门是在微博传播开以后,方才“进山深入调查”。
漏洞要从哪里堵?没有市场,就没有交易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在回复此事时说:“请不要购买或使用任何熊制品,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堵住消费环节的漏洞,就能从源头消灭伤害野生动物的诱因。还是以藏羚羊为例,自从欧美等藏羚羊绒消费大国不提倡使用此类羊绒制品以来,市场需求的萎缩在客观上减少了对藏羚羊的猎捕。
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在黑市上,2008年,熊掌650元一斤,2011年涨到1200元一斤;2008年,熊胆130元一克,现在150元一克。熊掌和熊胆价格的攀升,说明熊越来越稀缺,同时也刺激了一些不法之徒的贪欲。
此外,野生动物制品医用化趋势没有得到有效缓解,也造成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猎杀有增无减。熊胆入药,在医药高度发达的今天仍然在我国比较盛行。一些动物保护组织,甚至国家林业局的某些专家,到现在仍然对活熊取胆持支持态度。
有人认为,养了活熊就可以有效地减少野外黑熊被偷猎的数量。但此次长白山事件血淋淋的事实证明,只要熊胆还被中医界推崇为有效的传统中药,黑熊盗猎事件就不会终止。杨朝霞说:“归真堂事件是活熊取胆,长白山事件则属于杀熊取胆。
两者都伤害了动物福利,而后者的毒杀行为,更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由于存在高额利润,以及为了满足一些食客“特殊”的消费需求,使盗猎野生动物屡禁不绝。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一些山区的餐馆,都可以看到“出售野味”的招牌,甚至明目张胆地写着“本店供应熊掌、穿山甲”。
游客都可以随处看见这样的餐馆和市场,当地林业、工商、市场管理、公安等监管部门,又是怎么做到“视而不见”的呢?对监管者进行监督,将权力晒在阳光下,变得非常必要而紧迫。“如果国家法律不对消费国家禁止捕获的野生动物持制裁态度,盗猎黑熊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现象还将延续下去。”常纪文呼吁,国家应修订《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重对经营野生动物、食品的餐馆和经销商的刑事处罚,对故意食用国家和地方保护野生动物的食客,也应予以行政拘留并进行处罚。
杨朝霞则认为,现行刑事立法没有体现野生动物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生态价值,将其纳入犯罪客体,而只是从经济角度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应当对现行《刑法》进行生态化改造,将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纳入定罪量刑的考量对象。
相关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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